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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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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3: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同和服务 于 2024-3-25 14:47 编辑

一、操作指引
(一)补录式申报。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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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式申报为默认的申报方式。若纳税人当期己完成增值税申报,系统预填数据为增值税申报数据。
若纳税人当期未完成增值税申报,系统会提醒纳税人增值税未申报,纳税人可选择【继续办理】。但需要填写应征收入、免征收入或减除项目等内容,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额,并展示在费款计算信息栏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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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需要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的,点击【编辑扣除项】进行填写。
纳税人减除价款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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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表式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使用习惯切换为传统式填表申报,通过页面右上角进入【我要填表】,点击页面左侧“报表列表”栏目进入相应表单填写,填写完成后【提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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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若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类型,仅娱乐服务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只需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娱乐业)》。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4、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纳税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6、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7、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供资料。

三、常见问题
1、如本月(期)主税(增值税)未申报,我是否可以继续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可以继续申报。在纳税人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模块时,系统会提醒纳税人增值税未申报,不阻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为了您更加准确的享受减免优惠,建议完成增值税(主税)申报后,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我10月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次月(11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我10月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季中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按月计算。如您11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则10月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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