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录路径
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进行登录,点击【我要办税】,接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相关申报页面。
001
二、进行税源采集
(一)进入采集页面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页面,点击新增税种,选择【环境保护税】,再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环保税税源采集页面。
(二)填写基本信息
依次填写/勾选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新增税源】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页面,填入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信息。
(三)增加污染物
在【污染物信息】模块点击【新增】,可增加该排放口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物料衡算、抽样测算计算方法的污染物。
(四)进入智能预填界面
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模块,点击新增,自动跳转至排污系数法智能预填页面;
002
(五)税源采集的注意事项:
1.“按次申报”系统默认为否。
2.“从事海洋工程”系统默认为否(目前江苏不涉及海洋工程,税源采集时慎选)。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勾选。
4.“污染物类别选择”需勾选企业涉及的所有污染物类别,少选会影响税源采集的进行。
003
5.“排污许可证编号”需根据企业实际的许可证编号填写,若下拉框中没有,则需要点击【新增】。
6.计算方法是产排污系数法的税源信息,“污染物信息”无需填写,请直接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
7.“排放口地理坐标”请参考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口位置,以度分秒的格式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可根据实际地理位置填写。
8.税源采集时,若“排放口地理坐标—纬度”无法在屏幕中完全显示、填写时,请点击“污染物信息”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最左侧的“>”符号,先将其他模块折叠则可以进行填写。
三、智能预填
(一)进入智能预填页面后,依次选择企业所属国标行业、工段名称、产品名称、K值等字段,即可自动获取企业的产污系数与排污系数,点击【保存】后即可将相关字段带入【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模块。
004
(二)若您不需要使用智能预填服务,可点击【未找到对应行业】退出智能预填页面,进入正常采集页面;采集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该排放口信息采集。
005
(三)注意事项
1.“国标行业”请根据排污许可证列明的行业结合《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综合研判。
2.自动计算表是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编制,表中污染物不代表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表格以外的应税污染物请根据实际排放情况选择其他计算方法或者系数进行采集申报。
3.计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量 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产品产量 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率=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
006
4.为体现相同产污水平条件下,采用相同环保治理设施的不同企业对同一污染物去除效果的差异,引入末端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对污染治理技术的实际去除率进行修正。
k值反映的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状态,越稳定运行,k值越高;在取值上,若定义连续稳定运行的理想状态为1,则取值在0-1之前。
公式:k=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小时数(小时/年)/企业正常运转小时数(小时/年)
5.企业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的,在排污量计算选择末端治理技术时,若没有对应的组合治理技术,以主要治理技术为准。
6.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公式:实际排放量=计算排放量*(1-废水回用率)。
四、申报计算
(一)完成信息采集
完成排放口信息采集后,返回【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页面,点击【保存】完成税源采集。
注意:若采集返回后税源编号为空,勾选后再次点击保存,则会生成税源编号。
(二)进入计算界面
点击【申报计算】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界面,在【大气、水污染物计算】模块进行污染物申报计算。
007
(三)计算应补(退)税额
运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的污染物,在【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字段选择计算系数,点击弹出采集的系数,填写【计算基数】字段,系统自动计算本月应补(退)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