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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餐费可以开成会议费全额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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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3: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酒店,有餐饮也有会费,有个客户在我们酒店开会,也用了会议餐,对方公司让我们全部开成会费,可以吗?
纳税人开会,可正常列支会议费用。
什么是会议费?会议费我们直观理解就是和会议相关的费用,比如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税法上对企业列支的费用主要关注点在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真实的费用,对于会议费也不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具体对于会议费而已,我们自然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此证明会议发生的的真实合理,你不能凭证后面光附一张发票就完事了,这样很难有说服力。
其实在之前税务口径中对会议费的列支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是有过明确的规范的,我们可以参考,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资料。这里材料包括但是不限于:
①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证明这个会议的存在
② 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参加会议的批示,表示是单位同意参会的
③ 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等资料
④ 会议照片,尽量保留照片。虽然不是必要内容。但有会议照片是应对稽查最好的证据,因为签到表都可以作假,照片确实很难作假,毕竟要找那么多人去拍照。
⑤ 会议记录。证明会议的内容真实,且属于公司合理的支出。当然,还有的就是各种实际支付的凭证,发票,和承办单位的合同等资料。
如果你这些资料齐全,真实性就大大提高了。
客户要求把会议费中的餐饮费开成会议费,这个要求合理吗?
我们需要站在酒店和客户两方的角度思考一下。
首先,站在酒店的角度,如果酒店本身就是打包给客户提供的会议服务,比如我和客户签的就是会议承办合同,这里面包括了场地费、会议用餐费用,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我觉得酒店按照合同都开成会议费并无大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来说是按照经济业务如实开票,并非变名虚开。
但是如果本身酒店本身和客户没有会议承办协议,客户就是找酒店定了个场地,然后让酒店安排了就餐,住宿,这些对酒店来说都是兼营业务,那自然也应该如实的分开开具住宿发票、餐饮发票等,这种情况就不能随意变名开具发票了。
我们换个角度,站在客户角度为什么纠结把餐饮费开成会议费?
其实就算你开成餐饮费,那么前面说了会议费是可以列支合理的餐饮费发票支出的,因为餐费本身就是会议费的构成,你取得餐饮费不影响你记账为会议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客户执念于取得会议费发票,我能估计的只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可能餐饮标准太高了,企业内部有稽核,如果餐饮费太高内部是通不过的,通过开成会议费来掩盖,至少票面是看不出餐饮费有多少的。
另一方面如果开成会议费,而且开的专票,还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而购进餐饮服务是不得抵扣的)。
所以,在搞清楚客户的需求和自己开票的基本原则后就可以权衡处理这个事情了。
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尽量按实际业务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需要将餐饮会变会议费,我们就需要根据这个要求完善相关的业务合同,来证明你确实提供了会议服务,相关合同需要包含收费标准和对应的项目,并由双方的签字,这样才能证明酒店确实提供了与会议有关的配套服务内容,就可以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若仅提供餐饮、住宿和会议场所及设备的租赁服务,就应分别开具发票。
总而言之,餐费并入会议费开票的前提,乃是“酒店确实提供了与会议有关的配套服务”。如果酒店仅仅是提供了场地租赁,定了几桌餐,就需要分别按实际业务来开票。酒店提供会议服务和单独提供餐饮和场地租赁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不同的。
其实税务局检查重点还是在会议费的真实性上,毕竟很多企业存在费用不够而虚开会议费发票的事情。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在账面上列支会议费的相关证据,尽量按业务实际来索取相应发票,不能想当然的让销售方乱开票,这样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如果企业想要要达到一定目的,建议从业务开端就提前做好筹划,而不是事后要求销售方随便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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