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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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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2: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必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见义勇为视同工伤。工伤职工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视同工伤的职工,都可享受与工伤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

没签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工伤?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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