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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扣除误区: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 公司组织经销商在某景区召开为期四天的年终答谢会,其中半天时间为开会,其余时间为旅游。公司委托一家会展公司承办,取得了会议费发票,并以会议费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税务处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有限额扣除标准,不少企业会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议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开展年终答谢会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将支出区分为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属于会议费的部分全额税前扣除,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则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限额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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