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述预收账款 就是实务中的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当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扣款的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取消了施工企业取得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后,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需要提醒的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如先开具有税率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 1.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会计分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如果开具不征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    
 2.如果开具有税率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五、企业所得税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