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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社保结算期新录用人员如何及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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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08: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试用期员工也要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哦!


2.非全日制员工要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社保结算期新录用人员如何及时参保?
对社会保险费结算期(每月7日至10日)内新增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办理预参保登记手续,下一申报期开启后系统将自动为其办理正式用工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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