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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 1.生育的,依法享受产假158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生育的,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1.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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