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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注销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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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1 10: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市本级区域(市/新北/天宁/钟楼)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请参阅《2025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二、新注册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16年10月1日以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机关的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信息的(如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登记证书、单位印章,向注册登记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三、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注销该怎么办?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变更信息的参保单位,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单位印章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无欠缴社会保险费且无参保人员、无待遇领取人员的参保单位,完成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注销信息的参保单位,自依法注销的30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单位印章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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