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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有三类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即便没有续签或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具体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情形”。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三)符合“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情形”。 《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上述自动续延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影响,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双方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仍需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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