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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是数电发票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您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办理发票开具业务。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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