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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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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4 14: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同和服务 于 2025-9-3 13:27 编辑

1、在电票平台开具物业代收自来水的发票时选不到3%税率。
操作指引:物业代收自来水商品和服务名称应为自来水,选择简易征收3%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4 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行业为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代收水费时,应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11003010100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自来水的差额征税发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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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项目信息维护时,税率选项中无“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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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项目信息维护模块无该选项,可在开票页面选择1%税率。

3、人力资源服务是简易征税5%的税率,现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维护,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是”只有免税,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否”只有6%税率,税率不对。
操作指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第三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等需先选择差额征税标签,开票时候商品编码选:3040803010000000000 劳务派遣服务,即可带出5%税率。

4、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正确开票,是否能在项目信息中维护优惠政策。
操作指引:即征即退不是在项目信息中维护优惠政策的,如果纳税人有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并且选择的商编属于即征即退,则开票选择时,会弹框提示是否选择即征即退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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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票时无法修改或增加对应“项目名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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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判断开具的货物是否属于限制单位范围,如开具的货物不属于限制单位范围,请填写正确的商品名称。
开票及项目信息维护时部分商品限制单位,此限制是根据商品名称判断,如下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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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票,“项目信息维护”中不会自动带出、不能手动输入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项目信息处显示“不可编辑”。
操作指引:当前业务为建筑服务类,发票票样无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字段,开票时不允许填写。

7、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部分项目因字数限制无法填写。
操作指引:不动产销售特定要素字段限制(含汉字和字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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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批量开具发票时填写了备注,但开具成功后下载发票,发现备注栏显示不齐,出现了省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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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核实发票备注是否存在总内容或单条附加要素超过一定长度的情况。可建议分多条附加要素录入或者作为发票基础备注录入,且将内容控制在6 行以内。
备注区域不支持扩容展示,因此对于备注区域展示内容有2个限制:
(1)总内容(包括特定要素的内容,基础信息备注,附加要素信息)超过一定长度( 附加要素单条总字符长度115左右,在计算规则中,中文算三个字符,数字和英文算一个字符,中文越多就越短。整体字符不超过630)会截取并以“...”显示;
(2)附加要素录入单条信息超过一定长度也做截取并以“...”显示。
(3)备注区最多放6行,发票开具时纳税人使用了换行符,实际上超过6行,无法显示完整的信息。

9、纳税人开具发票后进行邮箱交付时,系统显示“发送失败!”,或是错误代码554。
操作指引:
(1)核实发件邮箱是否使用163 邮箱、QQ 邮箱、126 邮箱、139 邮箱、搜狐邮箱,如非主流邮箱,建议更换上述邮箱。
(2)核实是否完成邮箱的初始化配置。登录进入【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查看是否已配置,如未配置,请填写邮箱账
号及密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主流邮箱带出其它邮箱默认配置项(包括163邮箱、QQ 邮箱、126 邮箱、139 邮箱、搜狐邮箱等),配置可修改。如非以上主流邮箱,请纳税人根据界面信息自行填写配置。
(3)如已完成邮箱的初始化配置考虑是否为授权码问题,建议重新获取邮箱客户端授权码,并复制到“邮箱交付设置”,若仍不行,建议更换发
件邮箱重新尝试。
(4)若被识别为垃圾邮件,联系收件方将发件方的邮箱账号设置为白名单或更换其他邮箱。

10、开具企业贷款发票时单张开具蓝字发票票面可以显示免税字样,但是批量开具时却显示税率为0%。
操作指引:未正确填写批量开具发票模板,:批量开具免税发票时,需在模板‘2-发票明细信息’中【税率】栏输入“0”,【是否使用优惠政策】栏输入“是”,【优惠政策类型】输入“免税”。

11、使用模板导入批量开具发票时,无法在批量开具时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
操作指引:未正确填写批量开具发票模板。‘1-发票基本信息’页中的发票流水号必须唯一,多行明细要在‘2-发票明细信息’页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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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基本信息’页中一个流水号代表一张发票,‘2-发票明细信息’页中同一流水号多次是同一张票的不同行次。
如批量开具时需要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请将‘1-发票基本信息’的发票流水号复制到2-发票明细信息’对应项目的发票流水号栏次。

12、纳税人在【批量开具】模块或【蓝字发票开具】-明细导入功能使用模板导入失败,系统提示“文件上传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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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核实模板及模板内容是否正确;重新下载最新模板,复制内容时注意选择仅粘贴数值。
(1)模板内容填写错误,如商品数量填写0、金额填写0等;(2)模板填写格式错误,如商编应为数值模式,复制时改为了文本模式。

13、电票平台无法开具销售方和购买方为同一个企业的发票。
操作指引:按照当前系统规则:“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其他发票需按税号控制,销方与购方不能为同一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按买方单位与卖方单位不为同一企业控制。”


14、在【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中,项目分类已经预设了汽油类、柴油类两类项目,不能在汽油类别下级再细分选择92、95标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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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预设的“成品油项目分类”栏次是税务机关预设的不能直接在此新增。
可以自行设置92、95 标号汽油,具体操作路径为: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项目信息分类,在此类目新增即可。

15、使用电票平台开具的纸质蓝字及红字发票、作废的空白发票未自动验旧。
操作指引:建议先按照T+1 个自然日的时限等待发票自动验旧,仍未验旧成功的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处理。

16、开票时弹出“当前未查询到购买方纳税人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开具”应如何处理?
操作指引:如果受票方是自然人,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代替识别号录入时,系统无法识别但会弹出提醒框;如果受票方未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系统也会弹出此提醒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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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票用PDF下载后购方客户名称少了文字,二维码扫描也是出现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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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开票时纳税人名称等关键信息使用了特殊字符,与核心征管中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显示和打印。建议冲红后重新开具,开具时手动输入名称或者输入税号带出名称。

18、数电票下载及打印出来的边上多了一条竖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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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根据数电票票面防复印业务规则,在发票OFD/PDF 文件票面二维码中间添加税字logo,右侧添加两条色带。

19、纳税人反映其在全球各个港口都有涉及的国际运输业务,但开票时选择特定业务——货物运输服务时,到达地无法选择国外。
操作指引:电票平台支持手工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建议手工填写。

20、开具数电普票,预览时有发票监制章票面显示正常,后进行开具并打印,打印的发票票面缺少监制章。
操作指引:(1)如下载的PDF有监制章,打印的发票票面缺少监制章,属于打印设备问题,请更换浏览器或打印设备后重试;(2)如下载的PDF没
有显示监制章,联系税务机关解决。

21、红字发票信息表撤销,但是在“红字发票业务”>“我发出的确认单”功能界面找不到对应信息表,撤销不了。
操作指引:在电票平台对税控发票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请在【红字发票业务】--【我发出的信息表】模块查看,如需下载或撤销,请前往办税厅前台处理。
红字发票信息表与红字信息确认单的区别:销售方为税控单轨纳税人时,只能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双轨纳税人时,以对应蓝票的票种判断,税控票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数电票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当销售方为数电票单轨纳税人,只能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

22、开具数电票后发现有误,填写了红字信息确认单,购方一直未确认,超72小时后再次录入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系统提示“该发票存在进行中的红字通知单”并阻断。
操作指引:红字信息确认单只有需要对方确认时,购方一直未确认,超72小时后才会自动撤销,对不需要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超过72小时也不会自动撤销。
核实是否为需要对方确认的情况,具体规则如下:红字信息确认单分为销售方单方启动和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两种情况。
当购买方未对收到的发票做勾选确认或者入账,以及撤销勾选确认或者入账的时候,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除上述销售方单方启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其余一律应由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注意:发票开具原因可以选择“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四种,销售方直接发起红冲,只能选择全额红冲!
收购发票允许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确认单,无需对方确认。

23、在电票平台对蓝字发票进行冲红时,系统提示“红字信息表金额税额大于原蓝字可开具红字信息表的金额(税额)”而红字信息表中金额(税额)与原蓝字发票中一致。
操作指引:同一份蓝字发票存在多张未撤销的红字信息表。
若出现此提示,可开具红字发票或在撤销相应红字信息表后再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红字信息表是在电票平台申请发起的请纳税人到前台撤销。红字信息表在税控开票软件申请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撤销。税控开票软件申请的红字信息表纳税人无法自行撤销的请咨询对应软件运维厂商。

24、纳税人在电票平台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时,系统出现提示信息,阻断开具。
操作指引:存在未撤销的红字信息表、数据有延迟、数据错误等。
根据提示信息排查:
(1)若出现提示“该蓝字发票存在进行中的红字信息确认单保存操作,请等待2 分钟后确认结果”,一般为第一次提交时存在数据未校验通过,
需辅导纳税人重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根据提示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2)若出现提示:提示“系统正在同步中(DZDZ),请稍后再试”,一般发票信息有所延时,需稍后登录电票平台验证能否发起红字确认单,如仍不能发起需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3)若出现提示:“红冲失败,查无此票”,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25、在电票平台开具金融服务红字发票时,选择原因没有“销货退回”的原因可供选择。
操作指引:对于货物明细中都是服务类的项目不会有“销货退回”选项;对于无服务类项目的发票,才会带出“开票有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这3 种原因;对于混开的发票,系统会带出“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这4 种原因。

26、销售方纳税人反馈数电票开具后无法部分红冲。
操作指引:在购买方将蓝字发票勾选或入账后,销售方才可以发起部分红冲;当购买方未勾选未入账时,仅能由销售方发起全额红冲。

27、纳税人5月使用税务UKey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在6月需要冲红,根据“新冲旧、电冲纸”的红冲规则,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红字发票确认单时,系统提示需使用原来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红字发票。
操作指引:(1)持有的税控档案未注销的,只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2)税控档案已注销的,需要通过电票平台发起确
认单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28、纳税人已缴回税控设备、注销税控身份,在使用数电票红冲今年6月开具的税控发票时,提示“本次红冲明细中第1 行单价*数量所得金额与对应行金额不一致,请检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中数量及单价无法修改,导致无法红冲。
操作指引:由于单价四舍五入,导致税控系统发票数量*单价和票面金额的误差值过高,而数电票校验逻辑中的误差值应小于0.01,所以造成此票在电票平台无法红冲。
建议在电票平台选择销售折让申请红字确认单,这样开具时只会带出金额和税额,没有单价和数量,不会触发单价*数量=金额的误差校验。

29、纳税人在开具红字数电票时,系统提示“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待退税,不允许进行红冲”、“根据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判断,该蓝票不允许红冲!”等。
操作指引:根据业务规则,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0、购买方已勾选确认的税控发票,在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时提示“红字发票专用内容明细不能超过8行”,无法开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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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被红冲蓝字发票为税控开具的电子专票,无“详见销货清单”行次,票面共12条明细,由于开票方(销方)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冲时仍
然为税控用户,按照业务规则电票平台会调用税控接口发起税控红冲流程,但税控接口对红冲明细行要求不超过8行,所以造成阻断。
(1)如果开票方当前仍然是税控用户,可在税控系统对该税控电子专票进行正常红冲;(2)如果开票方已不再使用税控系统,可在税控系统办理注销,然后在电票平台重新发起红冲,此时会走数电发票红冲流程,就不会有此限制了。

31、纳税人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纸质发票业务—纸质发票作废】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提示:“红字发票作废失败,未查询到纸质发票对应的有效蓝字发票”。但是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我发出的确认单】中,该红字发票确认单还是未开具,点撤销,提示:“已开具红字发票,不允许对其撤销”,【我开具的红字发票记录】有这张红字发票。
操作指引:开具红字发票时异步更新红字通知单接口调用失败。对该确认单点击【去开票】按钮,进入红字发票页面后,点击开具发票,此时会阻断开票,但此操作会触发更新红字通知单的操作。阻断后退出页面刷新,然后再查看红字确认单的状态是否更新为已开具红字发票。

32、开具和取得的数电票如何报销入账归档
操作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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