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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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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4: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
对于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可以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一、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
员工: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业主: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 、商业保险费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划分清晰:生产经营费用可据实扣除,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费用混用、难以分清: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6、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员工: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2%、14%、 2.5% 的标准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准予直接扣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3、开办费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4、财产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5、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7、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18、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哪些不能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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