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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带您了解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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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08: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误区之:排放值低于标准就可以享受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划重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只有每月均取得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同时监测数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
申报误区之:申报时减免数据自动跳出了,直接下一步提交申报。
当企业在申报系统里填报排放数据时,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减免条件的,自动写入“减免税额”栏。
划重点:这时企业一定要确认是否按月取得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如果不能按月取得,一定要点击“税源采集”,在“第二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下选择对应的排放物,点击“查看”后将“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选空。
否则错误申报享受减免税后需要更正申报,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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