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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试用期需要注意的问题,人事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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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4: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试用期工资有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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