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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一般企业、特定行业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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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8 08: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企业(行业范围包含所有行业)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起始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

  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行业范围包含所有行业)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
自2022年4月1日起,进项构成比例按2022年14号公告规定执行,即: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享受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特定行业企业(制造业等行业)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起始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

  企业类型:
制造业等行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享受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特定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起始时间:
2022年7月1日起

  企业类型: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2022年第21号公告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享受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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