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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与A公司签署了3年期劳动合同,后A公司的股份被收购,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小吴认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来了已经三个月了,公司却未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那么小吴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未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故A公司无需与小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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