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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提前30日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需要把握好“胜任工作的标准”“不能胜任情形下的调岗和培训”这两个要点。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解除劳动合同而进行短暂的培训或者将劳动者调整到与原岗位毫无关联或不合理的岗位,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适用不胜任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常见合规问题: 1、不胜任工作的标准是否明确,如绩效考核的依据制定、告知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2、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是否充足,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实际绩效等情况的记录。 3、培训和调岗的安排是否合理,不胜任培训应当与日常培训区分,调岗应注意岗位及薪资的调整范围、幅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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