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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铁路车票(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纸质报销凭证)、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答复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地方补充: 江苏 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旅客运输服务开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的,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四、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七、纳税人应当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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