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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企业报销员工节日探亲所产生的往返路费,能否计入“差旅费”? 这类车票不能计入“差旅费”,而是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本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情形二:企业员工赴外地参加技能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可否计入“差旅费”? 这类车票不能计入“差旅费”,而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情形三:企业给客户报销出差的来回车票,可以计入“差旅费”吗? 企业给客户报销差旅费时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计入“差旅费”? 这类车票不能计入“差旅费”,而是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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