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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23年7月业务变动事项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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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08: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同和服务 于 2025-9-3 16:23 编辑

财税相关
1、2023年7月申报期截止7月17日

2、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实名登录
  4月22日,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版实名登录正式上线。上线后电子税务局保留原登录版面为主界面,右上角设置“新版登录”入口。在新旧登录方式并存期间,原有纳税人缴费人均可使用旧版或新版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新注册用户只能通过新版登录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期旧版登录方式也将取消,请尽快适应新版登录方式,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微信扫码方式已取消,扫码登录或扫脸验证需要使用最新版江苏税务app或个人所得税app。
  点此查看图文操作介绍
演示视频

3、发票勾选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进行办理
  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点此查看发票抵扣勾选操作
  
演示视频


4、江苏省开始数电发票开票试点
  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目前绝大部分纳税人都可以开具数电发票了。

5、季报相关政策提醒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合税率5%)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人社、医保相关

  1、人社、医保结算期7日-10日,结算期内无法办理人员增减等业务,请安排好时间提前办理。

  2、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8%下调至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9%下调至8%。

  3、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4、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公积金相关

  2023年度公积金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基数下限2280,上限32500元,请在7月汇缴前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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