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指南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等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我省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以下税费优惠:
(一)五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类人员包括: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下同;
2.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下同;
3.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下同;
4.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5.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两类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操作流程
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特定项目报送附列资料”的办理方式,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时填报相关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可,同时需要按要求归集并留存备查相关减免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具体流程:
(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并出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支持线上和线下申请),留存招录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纸质或电子)及《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备查;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人员信息,自行计算申报减征额。
纳税人可咨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的招用人员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相关人员信息后,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三、人社部门相关证明办理指南
 
(一)线上申请(网办)
2.输入单位名称进入页面会自动查询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把在合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勾选后,点击提交即可。
3.如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请自行点击新增按钮操作,输入“个人编号”,符合的可继续填写带“*”内容,不符合的会跳出提示。
(二)线下申请
用人单位可携带《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见附件)向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
 
四、电子税务局人员信息采集流程(个体工商户无需采集)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进入申报界面;
  3.数据初始化后,选择“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右上方,点击“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或“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按钮;
  5.进入“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界面;
 6.选择工作年度,即人员信息采集年度,默认当年;
  7.增行添加人员信息,选择人员类型,填写对应年度内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月);以企业招录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为例,劳动合同有效期起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开始月份为2023年3月,2023年8月离职,社保缴纳最终月份为2023年8月,则2023年“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月)”为3-8月,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