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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全市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经常州市各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按时报送2022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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