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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办理报废后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报废后取得的政府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2、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非正常损失而导致车辆报废,销售报废车辆应该怎么开票和申报增值税? 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因发生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损失而报废的,处置报废车辆,按销售废铁,一般纳税人向收购企业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开具普通发票,然后申报缴纳增值税。    
 3、车辆报废后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购进车辆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才需要按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 
这里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是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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