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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遗属待遇包括两部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注:2021年9月1日前死亡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按原办法执行。)让我们来看看遗属待遇每部分的计发口径
一、计发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度为5015元)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不满5年:发放3个月 缴费满5年不满10年:发放10个月 缴费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发放9个月 缴费超1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注: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举个例子 甲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3年3月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那么其遗属待遇为: (1)丧葬补助金:5015×2=10030元; (2)抚恤金: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超15年以上发放月数为11个月,合计20个月,所以抚恤金为:5015×20=100300元。
再举个例子 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3年3月死亡,只在2022年以4250的缴费基数累计缴费10个月。那么其遗属待遇不超过其个人缴费及利息之和,约为(4250×10)×8%=3400元。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举个例子 丙于2023年3月死亡,其于2015年3月到龄退休,2015年4月开始发放养老待遇,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那么其遗属待遇为: (1)丧葬补助金:5015×2=10030元; (2)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的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0个月,2015年4月至2023年3月领取待遇8年换算成月数为8个月,所以抚恤金为:5015×(20-8)=60180元。
再举个例子 丁于2023年3月死亡,其于2005年3月到龄退休,2005年4月开始发放养老待遇,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那么其遗属待遇为: (1)丧葬补助金:5015×2=10030元; (2)抚恤金:5015×9=45135元。(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办理途径 1.线上办理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在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个账储存额(余额)申领”模块申报参保人员遗属待遇。
注:单位申领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前,需先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模块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2.线下办理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在参保单位或直系亲属至死亡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死亡,直系亲属至死亡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所在社区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特别说明 在职人员如果1992年1月(不含)前参加工作的,申报遗属待遇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存在服役经历的,需提供服兵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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