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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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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0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等规定,现对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二、地下水超采区暂按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确定,水利部公布相关名录后,按照相关名录划定的范围确定。

三、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和调整。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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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0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等规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了《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资源税相关征管事项,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省规定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三、地下水超采区如何确定?

《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确定了地下水超采区适用税额。在水利部公布相关名录前,地下水超采区暂按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确定。

四、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如何确定?

《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规定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五、《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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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09: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计征水资源税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目标值为10%,分阶段逐步落实到位,具体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5%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2%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执行。

三、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分为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和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其中,循环式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直流式按照实际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实际耗水量按实际取用水量的1%计量。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种植业免征水资源税,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就其超过部分减按“其他行业”适用税额的50%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五、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按照25:75的比例在省与市县之间分配。对于跨市县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确有困难的,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对于同一设区市内跨市辖区取用水的,由各设区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七、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八、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本公告实施前多缴、缓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收缴。

九、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公告等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与财政、水利(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十、本公告与《实施办法》同步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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