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确认指标
1.工伤保险支缴率
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2.工伤发生率
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3.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
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浮动费率调整规则
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对应为:
1.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4.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5.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6.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7.用人单位符合上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我市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涉及调整单位10万余户,各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也可通过“常州社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具体调整内容查询(查询方式:关注“常州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公共服务”——点击“费率查询”,输入单位社保代码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