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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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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08: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二十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九条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如何计算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十五条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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