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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是否分不清“b表”和“c表”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b表:用于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c表:用于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下两种情形容易被忽略 情形一:纳税人2024年度共有两家个体工商户,一家为查账征收,一家为核定征收(单定) 除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也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核定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计算。 举例:假设a经营两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一家为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另一家为核定征收(单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那么a在办理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c表)时,申报界面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就为350000元。    
 情形二:对于2024年度内存在两种征收方式的,如纳税人有一家个体工商户,上半年为核定征收,下半年调整为查账征收 仍然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温馨提醒: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的首个申报期,需要对本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扣除进行累计核算,调整前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税款作为己缴税款,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终了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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