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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时,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对所有必备条款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劳动者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对这类条款可以提出异议。
尽管劳动合同并不会因缺少必备条款而必然无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纠正此类情况。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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