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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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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0 13: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同和服务 于 2025-5-20 13:42 编辑

一、工伤保险参保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五、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根据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同,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以下两类:
  (1)用人单位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
  (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非本人申请时提供)。

七、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及其受理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市本级的,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C区工伤业务窗口申请;注册地为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已开通网上办理,可登陆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后选择“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模块办理。单位或个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对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
  (2)按要求填交《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3)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含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等;
  (4)涉及肢体缺失、疤痕脱发等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5 寸半身彩照1张。

十、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1)提出申请:市区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C区工伤业务窗口(地址:锦绣路2号);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在所在辖市或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2)审核预约:市鉴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预约鉴定时间、地点;
  (3)现场鉴定:市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临床检查及鉴定意见;
  (4)作出结论:市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派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6)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目起15目内,向市鉴定机构提出复核鉴定申请,市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初次鉴定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目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复查鉴定: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十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携带哪些材料?
  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总包)公章,职工本人签名)并携带病历原件、原始发票、清单、出院记录、拍片报告等;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赔偿证明材料、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十二、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携带哪些材料?
  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总包)公章,职工本人签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开通网上办理,可登陆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后选择“工伤保险服务”模块办理。

十三、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需携带哪些材料?
  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总包)公章,近亲属签名)前来办理。

十四、受伤后可否先鉴定后认定?
  不可以。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对其是否属于工伤性质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其丧失能力程度的判定,故必须先认定、后鉴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十五、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需办理哪些手续?
  工伤职工因参保地协议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外医疗或康复的,需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原则上由就诊的三级工伤医疗或康复协议机构副主任级(含)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 备案表》,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备案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1 号楼一楼C区窗口报销。
  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6个月,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12个月。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工伤职工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变更就医地。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已开通网上办理,可登陆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后选择“工伤保险服务”模块办理。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答: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经常造成身体器官缺损,诸如肢体缺失、器官切除等,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生理功能障碍,进而会导致心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要恢复或提高病人的身体功能,满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就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服务。
  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七、哪些人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以下三类人员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1)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职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人员。
  (2)实习生: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3)超龄人员: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60周岁≤男性≤65 周岁;50周岁≤女性≤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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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三项待遇。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2.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 300%,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
  3.查询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可关注常州社保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底部“公共服务-便民查询-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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