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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生育津贴高于工资,企业需要补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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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09: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截留。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

总结: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54条、第55条、第5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5条、第7条、第8条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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