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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内容实施监察?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注意: 在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劳动合同条款含义的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的时长认定等有争议的,或者对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加班工资支付基数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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