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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甲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自来水的会计处理 1.代收代付水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10300/1.03*0.03)   借:其他应收款4120   贷:银行存款10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2.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4120   贷:其他应收款4120     (二)电费的会计处理 1.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12000   借:其他应收款90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22600/1.13*0.13)   贷:银行存款2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0     2.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9040   贷:其他应收款9040     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支出4120元和电费支出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如下: 1.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4120   贷:银行存款4120     
 2.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9040   贷:银行存款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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