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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有几笔去年出口的报关业务,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时,提示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请问这个要怎么填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要求,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因为您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的,所以同时也需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提交收汇材料。一起来看看如何报送吧   以外贸型出口企业为例 1.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2.点击【明细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点击【新建】按钮,根据凭证录入收汇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录入数据将与当月出口申报数据一并生成,完成申报。   注意: 1.“凭证总金额”需与收汇凭证总金额一致; 2.“出口货物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收汇折合人民币金额”需要对应本条报关单填写。   温馨提示: 录入收汇信息时,遇到以下四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1.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 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对应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 2.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 需拆分申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栏填写相同的报关单号,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根据银行收取款项的金额分别填写。 3.多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 需拆分申报,凭证总金额需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录入对应出口明细的收汇金额。 4.多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 需拆分申报,报关单对应的凭证总金额需分别录入多张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分别录入出口明细对应水单的收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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