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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哪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呢?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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