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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或由劳动者提出有何不同? 在劳动关系解除中,协商解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也是所有解除中最“和谐”的方式。而由谁先提出这一协商却有重要区别,关键在于经济补偿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主动发起协商解除,通常意味着其性质为主动辞职,而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温馨提示: 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商解除协议,清晰记载协商过程,并明确提出方、经济补偿、交接事项、竞业限制,有无其他未尽事宜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此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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