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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销售货物、销售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征收率为3%;
二、适用5%征收率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五)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适用依5%征收率减按1.5%征收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适用征收率3%减按0.5%征收情形: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销售不动产。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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