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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25年11月业务变动事项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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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相关
1、2025年11月税务申报期截止11月17日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762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952元执行,10月12日系统会自动生成基数补差数据,请勿手工调整基数以免产生滞纳金。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补差操作指引

2、电子税务局升级至“全国统一版电子税务局”
  2023年4月底开始,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开始分批升级至“全国统一版电子税务局”新系统申报等功能将有别于传统操作模式,由自主填报制变为确认申报制,服务平台将同步切换至新版办税系统(登录方式不变,仅登录后操作界面变化),相关视频和操作手册陆续更新中。
  点此查看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3、发票勾选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进行办理
  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点此查看发票抵扣勾选操作  
演示视频


4、江苏省开始数电发票开票试点
  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目前绝大部分纳税人都可以开具数电发票了。
数电发票开票操作及常见问题

5、2023年8月2日起税务发布一系列延续政策,相关政策都延期至27年12月

人社、医保相关
1、2025年11月社保费申报期截止11月25日

2、自2023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保费申报操作

3、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4、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精神,自202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指标计算周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现已确定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自2025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或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自2025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或上浮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如有异议,携带有关材料及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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