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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市场透明度,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要求,2024年1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补充备案。 一、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一)目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称“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三)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二、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以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一)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三)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四)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三、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是什么 (一)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二)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三)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如果通过上述标准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填报网页已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在识别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四、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需要填报的内容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以下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根据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的不同,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作权益的比例;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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